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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韩德余用木棍、铁棍殴打妻子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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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0 20: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被告人韩德余,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23日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安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德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移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春华、被害人近亲属韩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韩德余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王某某(女,1962年12月1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韩德余对王某某持续殴打,先拳打脚踢王某某的身体,后又用木棍、铁棍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头面部,致王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槐木棍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等11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德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德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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