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诸城市三里庄水库和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复函
潍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诸城市三里庄水库和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潍政呈〔2017〕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三里庄水库和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函复如下: 一、三里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三里庄水库兴利水位线70.26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三里庄水库有坝处为坝体外沿向外径向距离100米内区域,无坝处为一级保护区向外径向距离2000米内区域。 准保护区:三里庄水库流域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一级、二级保护区除外)。 二、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青墩水库兴利水位线91.2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 域,以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青墩水库有坝处为坝体外沿向外径向距离100米内区域,无坝处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三、三里庄与青墩水库之间扶河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河道两岸坝体外沿以内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河道两岸坝体外沿向外径向距离50米内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各级政府是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你市要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33-2015),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从严从实整改到位。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对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口,立即封堵取缔;对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限期予以整改。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你市要按照方案批复要求开展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及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强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力度。你市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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