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完善市区商品房销售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海国土规建局、行政审批局,经济区执法局,有关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放管服”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效率,现就调整完善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办理流程
商品房项目建立期房电子楼盘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开发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
(一)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房管)部门提报以下材料,申请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单: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区、开发区住建(房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即时出具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单。
(二)开发企业持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单,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三)区、开发区住建(房管)部门在监管账户印鉴卡上预留监管负责人印章,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四)开发企业持以下材料,到市住建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备案: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登记备案表; 2、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3、监管账户开户证明及监管账户印鉴卡片。 材料齐全的,市住建局即时核发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市及区、开发区住建(房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勘查。
二、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
自2018年4月1日起,奎文、潍城(含潍城经济开发区,下同)、坊子、寒亭四区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直接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一)开发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4、预售项目工程投资及形象进度说明书;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6、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7、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经审核的面积预测绘报告(含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分户面积表); 8、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单,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市住建局对开发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会同项目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勘查表,留取项目工程进度照片。查验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和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
(四)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向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高新、滨海、经济、峡山、综合保税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许可,仍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市住建局一并参与现场勘查。
三、明确市区两级预测绘成果审核、电子楼盘表建立职责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行政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潍发〔2016〕9号)有关市级、区级许可项目的划分规定,分别由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房屋面积预测绘成果审核及电子楼盘表建立。续建商品房项目仍按照原办理程序继续办理。
高新、滨海、经济、峡山、综合保税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项目的房屋面积预测绘成果审核及电子楼盘表建立,仍由各区自行办理。
四、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
各区、开发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在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时,书面告知开发企业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各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销售现场全面准确公示有关信息,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设置。对未按规定要求公示的,暂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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