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在支持和鼓励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方面 又推出重大举措!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新规自2018年2月11日起实施。
从四大方面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基本工资
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具体激励措施中,《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意见》同时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创新型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型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型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内容、时间、要求、条件、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可以申请异地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可以聘用单位名义申报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荣誉表彰、奖励等。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项目和资金等留归项目申请单位。 省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山东事业单位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应聘到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由其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工作补助和相应的住房补助。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锐大众等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意见》全文。 http://www.sdhrss.gov.cn/pages/xxgk/xxgmml/sydwrsglc/63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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