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省物价局、省经信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用电量最多的第一档为例,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高峰用电时段每度电比原来贵0.03元,用电低谷时段每度电比原来便宜0.17元。
《通知》规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为8时至22时,谷段22时至次日8时。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度加价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每度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调整为8时至20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调整为20时至次日8时。谷段电价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通知》规定,采暖期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不选择执行的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用户则要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能调整。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出台后,各级物价部门将会同经信部门积极督导供电企业认真扎实落实好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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