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减少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公众利益,倡导交通事故的文明快速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及山东省和潍坊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在诸城市境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没有饮酒、毒驾、无证、无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形,且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是指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将车辆开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保险机构在繁荣西路和龙源街路口西侧(杨春大酒店东侧)建立诸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热线电话:6116122 、6126122)。派驻交通民警和保险理赔人员,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等事项。 “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与机关单位相同,节假日正常上班;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窗口午休时间派员值班,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需要向122、110报警,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尽快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或者造成二次事故: 方式一:对现场车辆位置及碰擦痕迹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或其他方式标记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可交换)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按照《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详见附件)的要求自行填写相关事项,由双方各自留存,在48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 当事人未随身带《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的,可以向值勤或巡逻经过的交通民警、协警以及其他过往车辆求助获得。有交警或协警到达现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或协警见证,到达现场的交警或协警应当予以见证,并引导当事人到“服务中心”自行协商处理。 过往交通参与者可以劝说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快处快撤,也可在《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上签名见证该事故,并有权检举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等违法行为。 《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可在诸城交警网下载,或到交警和保险公司各窗口单位免费领取。 方式二:用手机对现场车辆位置及碰擦痕迹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照片发送到“诸城交警”事故快速处理微信平台,并根据回复信息提示进行操作;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可交换)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在48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凭手机等影像设备摄录的现场情况直接到“服务中心”处理。 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支持推荐使用方式二。(微信处理方式现处于试运行阶段,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运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应当口头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引导当事人到“服务中心”去自行协商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第七条 发生单方自损事故或夜间(20:00-6:00)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拍照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迅速到场查勘定损;查勘时不得占用道路,影响交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八条交通警察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当事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交通警察对应当使用而没有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没有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和记分。 交通警察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对阻碍交通警察强制撤离现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其责任一般划分为全部责任或同等责任,不予划分主次责任。 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一般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或者其他方认可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到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见证卡》、《协议书》、照片及微信受理案件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见证卡》、《协议书》、照片及微信受理案件等记录情况,帮助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关的保险公司服务窗口办理定损手续。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受理时,应当核查《见证卡》、《协议书》、照片及微信受理案件等记录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报案情况,办理查勘定损手续,确定保险责任,未经登记不得办理查勘定损手续。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对见证人见证的物损交通事故如有争议或有疑问的,可以通过驻点民警与见证人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差错的,驻点民警应当根据调查核实后的事故情况,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或者《证明》。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均有责任的事故车辆,经定损各方车损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一律按照“互碰自赔”的原则处理。 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的物损交通事故,由全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向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办理事故车辆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相关手续,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无法派出查勘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公估机构派员进驻服务中心办理事故车辆查勘定损手续。 服务中心的驻点民警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前台登记窗口受理登记的监管工作、宣传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相关规定、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做好无见证卡记录的和虽有见证卡记录但双方事后有争议等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协调等相关工作,了解掌握理赔服务中心的每天工作情况,收集新问题,并及时向辖区大队汇报,协助维护理赔服务中心有关秩序。 第十四条事故当事人或见证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在《见证卡》或《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经查实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六条无论有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者损失,当事人都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协助其他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协助其他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因其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将其车辆信息输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系统,限制其车辆办理有关手续,直至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对于具有上述情形,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受案调查。 因一方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十七条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以及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记入***门和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改进工作机制,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提供方便。对在本市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本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代理查勘定损业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36-8266640)。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诸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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