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四项: (一)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三)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有何规定?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1)、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500元; 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800元; 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1000元; 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 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具体限额标准为: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 绝育(复通)手术,限额1500元; 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 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 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