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这事儿,并不是今天才有,古时候也经常发生。特别是商品经济比较活跃、自发的城市化比较迅速的历史时期,人们在城市中见缝插针一样修建住宅、商铺、出租屋,侵占街道,造成城市空间的拥挤。这时候,政府往往就会要求居民拆迁。比如宋代,便是这样一个时代。 宋代时,原来的“坊市制”已经瓦解,政府不再刻意追求整齐划一的城市规划,市民获得了自由建筑房屋与商铺的机会(在坊市制时代,哪里可以建房,哪里可以开铺,都由政府严格规划好),如此一来,城市难免显得杂乱无章。同时,城市商业的兴起,又促使商民们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不穷,在当时,这叫作“侵街”。由于侵街严重,汴京甚至出现“甲第星罗,比屋鳞次,坊无广巷,市不通骑”的仄逼局面。 因此,从宋代史书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拆迁”的记载。如开宝九年(976),宋太祖“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宋太祖赴宴归来路上,发现汴京通利坊的街道非常狭窄,便下令拆迁部分违章建筑,扩展了道路。又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二月,宋真宗曾令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即将侵占街道的违章建筑拆掉,不过因为当时“方属严冬,宜俟春月”,又下诏暂停了拆迁。 需要说明的是,以前的拆迁,通常都是政府行为,至于民间的房地产交易,是不能使用强制拆迁的手段的,只能买卖双方坐下来谈价钱,谈不妥拉倒,谈妥了就签合约。当然,一些权势人家倚势欺人、强拆民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这不是社会常态。而政府拆迁的目的,通常也是出于公共用途,比如为了拓宽街道、修筑城墙。 那么宋朝有没有拆迁补偿呢?有的。中国自古承认私有物权,拆迁作为对私有物业的征用,当然必须作出合适的补偿。 北宋开封:每户补偿170多贯 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正月,汴京又出现了一次拆迁,因为要开挖汴京新城的四面壕沟,需“移毁公私舍屋土田”。 既然要拆迁,就涉及补偿,当时朝廷便委任一个叫作杨景略的官员,专门负责拆迁补偿。根据拆迁的补偿方案,对土地被征用的民户,政府“估值给之,或还以官地”;被拆迁的官营房、民坟、寺舍,则由一个叫作“京城所”的机构安排“拨移修盖”。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给官地、另造房屋还给拆迁户;一种是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钱,史料极少记录。 不过,元丰六年闰六月的另一次拆迁,则留下了政府补偿标准的记载。 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照规划,城墙内侧三十步范围内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祖推官统计了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观、官屋也要拆迁,由“京城所”择地重建。 130家拆迁户,共补偿22600贯钱。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那么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高是低呢?这需要参照当时汴京的物价与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时,在汴京街边摆个小摊做小买卖的社会底层人物,一天约有几十至一百文钱左右的收入,170多贯钱大约是一个底层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从物价的角度来看,北宋开封的房价,繁华地段绝对是“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不过,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应该说,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虽然不高,但还算在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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