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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屠呦呦获奖的“个人与集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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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气羊羊

发表于 2015-10-11 09: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杭州
跳出屠呦呦获奖的“个人与集体”之争

屠呦呦在获奖后感言“这是中国科学家集体的荣誉”屠呦呦在获奖后感言“这是中国科学家集体的荣誉”
  
  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屠呦呦女士获得2015年度的医学(生理学)诺贝尔奖,这是中国科学界的光荣与骄傲。但同时,网络上一些关于“大奖应该授予个人还是集体”的争论,也带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思考。

  从时间上看,屠呦呦从事青蒿素项目研究时,中国还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我们要历史地看待中国传统与西方评奖模式的差异。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就知识的认识经历了“三步曲”变迁:知识是人民的,故要将所得到的知识还给人民;知识是属于自己的,但应该献给人民;知识产生的技术是可以交换买卖的。这其实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上升到社会文化高度,追求利益和幸福是人类的天性,知识产权制度正是抓住了人类的这一特点,用名与利的办法使其焕发出巨大的热情。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创新,从而达到了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创新的目的。中国正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不久前出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就是区分单位与个人并解决集体公权同私权的标准法律。

  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上无疑走在前面。以一个普通的电视节目引进为例,外方就转让合同规定之详细可谓滴水不漏。而且,西方的一些评奖机制习惯于以科学家个人为主体,这也与国外知名科学家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团队体系有关,其中一些具体的科学成果和知识产权事务都有专门的法律人士负责。

  有人强调,知识是公共品而技术不是。在诺贝尔物理奖得主丁肇中看来,做科学的人最重要的是兴趣,有了兴趣,你可以为它放弃其他一切,为了名和利做科学是很危险的。知识产权专家亦认为,探索新奇事物,满足求知欲,为人类基本精神活动之一。因此,激进的说法是,专利法规是保护投资的,它本身与发明无关。发明思想解决科技问题,它们与能否获得报酬无关。

  站在更大的角度看,西方激励科学家个体的奖励制度对促进科学家做出独创性的发现无疑是有效的,但这种制度并不是完美的。如何在制度上处理好科学奖励中集体与个体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就屠获诺奖而言,包括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在内的权威人士已经指出,她不仅是项目组组长,而且多项“第一”证明其在青蒿素的发现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获奖当之无愧。

  同时,屠呦呦在获奖后感言“这是中国科学家集体的荣誉”。此前获得拉斯克奖时,该基金会在授奖说明中也多次提到“屠带领她的团队”、“她的团队”等。笔者认为,所有参与其中的人都不会被历史忘记,“个人与集体”不应成为对立的因素,而应在中国科学探索的过程中“有机的统一”。▲(作者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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