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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刻到此一游 小心拘留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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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5: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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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久遭诟病的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对旅游市场来说不次于一场地震。一时间,关于旅游市场将“变天”的各种传言满天飞。其中,“禁止购物”便是被炒得甚嚣尘上的几大“谣言”之一。甚至,为了不当“出头鸟”,已经有不少旅行社在组团线路中干脆取消了购物环节。

作为首部维护游客消费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旅游法律必然会引起诸多关注。十一将至,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旅游法的六大亮点。旅游法是否绝对禁止购物?景区门票是否不会再说涨就涨?看官且看下文。

亮点一:取消强制购物 十一纯玩团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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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所以说旅游法重点规范的其实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而旅游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而非取消购物环节。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购物。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所以啦,若是游客想带点纪念品回家,还是可以自愿前往购物点的啦。

事件回顾

事件一:今年7月3日,一辆京P12306旅游大巴在游览八达岭长城和十三陵时,仅一上午的时间至少停留6个购物点,并且导游用武力胁迫游客购买烤鸭,果脯等食品和纪念品。在行至中午12点左右,因为全车乘客在导游指定购物景点没有达到要求的消费数额,司机不肯开车,游客要求启动发车却遭到了导游的谩骂,在冲突发生时,其中一名导游还掏出一把水果刀叫嚣“我要弄死你”。

事件二:9月7日,在大陆观光客必定参观的景点南投中台禅寺发生一起台湾导游殴打大陆领队的暴力事件。而发生冲突的原因竟是两人之前一起带团,大陆领队多次不配合台湾导游带游客到商店购物,因此结下梁子。

疑问

疑问一:取消强制购物之后,商家又会有怎样的变通来应对?《旅游法》真的能打击旅行社带领游客购物的行为吗?

疑问二:很多导游底薪很低,主要靠返点获利,返点比例为游客购物金额的5%到30%不等,导游一天因购物获得的返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万元,如今这部分收益取消,导游收益骤降,暂时各大旅行社也还没有具体补偿方案,预计导游服务费可能从原本的每天100元上涨到300元甚至500元。而这只能靠提升报价消化。这是不是给游客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


疑问三:在承认“好货不便宜”有一定道理的同时,我们也有很多担忧,会不会有些旅行社敢于“铤而走险”,一面哄抬价格,一面“死性不改”,继续搞定点购物、低价团费?会不会出现其他更加隐蔽的购物模式?如果消费者发现了相关违规事实,又该怎样搜集证据、有效举报?

疑问四:当游客被强迫购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如何留下证据?

  

亮点二:无加点、无自费 团费直观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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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就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脸色就会不好看。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自费项目的花费往往也不少。“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跟团价格上涨,其实是团费的理性回归,将团费更加直观而透明化,让游客放心消费,不再顾及导游的脸色。

因此,在新法之下,报价方式也将趋于统一,‘低价团费、高价购物’将被市场遗弃。所有的旅游产品,将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一价全包’的形式体现。

事件回顾

事件一:今年6月,从广州来云南旅游的朱飞兴一行4人在丽江报了个“穷游团”,每人交280元。然而,到了虎跳峡景区,包括他们在内的11名游客,因不愿参加230元的自费项目,被导游抛弃在半路上。

事件二:今年,南湖国旅游客去泰国旅游,因拒绝参加导游提出的包括游轮夜游、鱼翅燕窝席、降落伞、水上摩托车等在内的自费项目,导游不给开房,游客被晾在酒店大堂。

疑问


疑问一:有什么样的监督机制来监督旅游业零团费、人头费等行为?

疑问二:新的法规取消自费项目,旅行社隐形收入减少,真的会导致跟团价格普涨吗?

疑问三:没了“零团费”、低团费和购物游,消费者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疑问四:旅游法就要实施了,那么“价高”能否换来“质优”?

亮点三:景区门票再也不会说涨就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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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不少景区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门票依赖症”,海南岛、凤凰古城等景区高昂的“进门费”和一些景区“说涨就涨”的门票等一直备受诟病。对怨声载道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即将实施的旅游法提出了明确限制。

旅游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旅游法也规定了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经营最大承载量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景区在门票联票、单项门票销售方面的具体规定,规定了景区和政府在景区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对旅游者采用疏导、分流措施的法定义务。

事件回顾

事件一:4月10日起,凤凰县告别免费时代,变“凭票进入景点”为“凭148元门票进入景区”。这也在广大游客中引起极大争议。很多游客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捆绑销售,强制消费。而凤凰县官方则表示,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实际上是为游客省钱,让游客得到更好的旅游体验。

事件二:今年清明节前后,云南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已由原门票190元涨至258元,婺源景区套票由180元涨至210元,峨嵋山门票由150元涨至185元,宜昌三峡人家由110元涨至130元……游客连连惊呼:“鸭梨山大”,消费不起。

疑问

疑问一:景区门票“说涨就涨”能否打住?听证会有怎样的监督机制?

疑问二:中国景区门票为何价格高昂?

疑问三:新旅游法出台,加强对景区的管理,景区应如何走出“门票经济”怪圈?

亮点四:导游索要服务费?小心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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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不得索要小费”可以说是将旅游市场的黑手切断。因为小费本不应该向游客索取,游客应该支付的导游服务费用原本包含在团费里了,再次索取小费属于额外收益,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而且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为。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事件回顾

今年六月,孙小姐和新婚丈夫刚进行了一次巴厘岛之行,虽然总体感觉很好,但在刚抵达巴厘岛的时候,导游的一个小伎俩 让他们感觉非常难以接受。据孙小姐介绍,当时他们刚下飞机,导游便要求大家把护照交上来统一办理过关手续,还说为了快点过关,需要给海关出境官小费。“当时导游告诉我们随意,5美元或者10美元,直接夹在护照里就行。”没想到,在收完全团人夹好美元的护照后,导游并没有直奔出关的柜台,而是朝别处走去,告诉大家“去协调”。


“根本就是找个地方把钱全拿出去,因为等导游回来的时候,我看到护照里的钱全没了。”孙小姐还担心冤枉了导游,但从其他旅行团也听到类似情况后,才确信自己的判断。按照孙小姐所说,他们全团有20多人,每人交5美元或者10美元的话,加在一起也有将近200美元了。针对这个情况,孙小姐觉得如果遇到的话,完全可以不付给导游所说的小费,只要游客态度强硬,导游也没辙。

疑问

疑问一:不得索要小费有什么具体的监督机制,它会不会成为没有约束力的条款?

疑问二:旅游内容繁杂,合同里会不会出现隐性小费的情况?

疑问三:国内旅游时,如果导游服务好,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敢接么?

亮点五:乱刻“到此一游” 小心拘留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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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活动中,时常有旅游者不顾及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无视 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而引发摩擦和矛盾,甚至有个别旅游者在名胜古迹、文物上刻画、涂污。为此,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即将到来的黄金周,我们可得注意了,这些行为也许在平时仅仅是遭受异样的目光和无声的谴责,但这一次,弄不好可能会受到刑拘。

事件回顾

对于国人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小编已经无力吐糟了。什么罗马斗兽场大便、卢浮宫泡脚、景区拍马屁涂鸦、埃及神庙现“到此一游”不胜枚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爬上树木拍照、躺在草坪上睡觉、动物园内给动物投放用塑料袋包装的食品、带着宠物逛公园、“牛皮癣”小广告等等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在很多外国朋友眼里,中国人中国式不文明,难道真的要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痛吗?

疑问

疑问一:小编承认旅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已经存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单凭一部法律就能从根本上杜绝不文明行为吗?

疑问二:《旅游法》中对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虽然进行了禁止,也有相关的处罚方式,但是不知道该由谁监管,再或者,是不是可以出台更细的细则,将责任明确?



亮点六:零负团费取消 游客不再被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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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无疑给一些热衷于搞低价恶性竞争的旅行社当头棒喝。从目前《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对净化旅游市场、消除“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促进旅行社业批零分工体系尽快成熟、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无疑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事件回顾

今年10月,张先生参加了青岛海边一个临时组团旅游的活动。这个团费只需要三十块钱,除了可以海上观光十二个景点,还可以免费乘坐大巴车游览市内的景点,价格相当便宜。结果,半途遭遇强收费,不愿意掏钱的游客就被请下车。

疑问

疑问一:《旅游法》实施,零负团费、低价团取消,是否意味着旅游者的旅游成本一定提高?

疑问二:“零负团费”、低价团取消之后,游客们扎堆抄底“低价游”给旅游业界敲响了怎样的警钟?

疑问三:旅游法施行之后,低价团取消,报团价格上涨,会不会吓走低价游客?

疑问四:“零负团费”被取消,新旅游法会不会催热自由行?

疑问五:取缔“零负团费”,是否意味着就能否终结“宰客”乱象?

结束语:

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这是一部规范旅游市场的规范性法律,对于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必须有所涉及,而最终的落脚点无疑是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希望获得的无非就是在旅游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而通往高质量和高品质的路上必须有旅游法的护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绝各种违规现象,整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状况,在规范旅游行业的过程中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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