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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了解的拼车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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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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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发表于 2013-7-11 1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拼车,顺风车本身是件利人利己的事,拼车可以互相凑一下路费,减少车主费用,顺风车也可以充分利用车内空间。近日,北京市也在研究针对私家车的拼车指导意见,但是汽车网小编友情提醒,如果是收了同拼车人的钱,那么在法律上,无偿搭车属于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是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不管金额多少,也不属于好意同乘,就相当于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赔偿,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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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拼车当中,不管有偿与否,拼车提供者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如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在搭车前最好建立一个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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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上饶媒体报道,王某买了一辆三轮机动车,是同事又系邻居的肖某和王某商量每天搭乘王某的三轮机动车上班,王某同意了。在搭乘的第三天,王某的车辆行驶到一拐弯路口由于刹车失灵翻车,造成肖某、王某受伤。经送医院治疗肖某花去医药费4000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肖某请求王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免费让肖某搭车,不应当赔偿其损失。故肖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费搭乘他人汽车,《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是让人无偿搭乘汽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承运人仍应对该免费乘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王某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12000元。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2011年3月29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严某赔偿邱某的妻子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12.1万元。严某与邱某系多年好友,两人于2010年2月20日在县城一酒店吃完饭后,因邱某的车还在修理厂检修,便提出搭乘严某的车回家,严某应允。半路上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造成邱某当场死亡、严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交警大队民警经现场勘查,认定事故是严某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的,严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邱某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2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搭严某顺风车的行为属好意同乘。严某同意邱某好意同乘,就有把他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之责。邱某明知严某酒后驾车,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严某赔偿邱某的妻子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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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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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元老黄金元老2013给力新人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白金元老

发表于 2013-7-14 20: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囊这谁还敢载人?花钱和免费的都得赔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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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人生没有彩排,每天都在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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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勋章新年送“福”吉祥兔缘梦七夕2013国庆游记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

发表于 2013-9-27 16: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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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年大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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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0: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青岛
{:soso_e154:} 建议推广只有司机一座的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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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22: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个还是小事,主要是别被当成非法营运抓走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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