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537|回复: 2

驾驶车型不符,诸城如何处罚的?

[复制链接]

2

主题

2

帖子

17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7
发表于 2013-5-14 08: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驾驶车型不符,诸城如何处罚的?
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罚款200元;还是按无证驾驶认定处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44

主题

7080

帖子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8048

新年送“福”喜气羊羊

发表于 2013-5-14 14: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56

主题

3142

帖子

2万

积分

禁止发言

积分
20671

黄金元老青铜元老白银元老白金元老

发表于 2013-5-15 14: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