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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场街市容环境秩序进行规范整治的通告

2017-05-04 17:54:28来源 诸城信息港

 诸 城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诸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诸城市商务局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
 
关于对市场街市容环境秩序进行规范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洁净、畅通、文明、和谐、安宁”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市场街及周边存在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决定在市场街及周边开展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开展经营活动;沿街商户必须店内经营,不得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从事餐饮行业不得店外占道摆放桌椅、餐具;车辆清洗、维修行业不得占道作业;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设置遮雨棚、广告灯箱等各类设施,严禁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贴乱画等行为。
 
      三、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各类车辆严格按照划定的停车标线停放,公共场所严禁驻停广告车、“僵尸车”。
 
      四、参加集市经营的应在便民市场内按要求进行销售,并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乱丢、乱扔,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损坏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存在上述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7年5月12日前自行整改,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物品和设施自行清理拆除;逾期未整改者,相关部门将依法集中清除。
 
      七、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响应、尽快行动,对于拒不整改且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诸城市商务局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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