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家对城市供热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省城市供热主要是依据2007年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太少,且缺少必要的罚则,明知有些行为违法,但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而随着集中供热行业的迅猛发展,供热体制改革、供热设施维护、供热价格及供热质量、环境污染、供热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及收费难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一到冬季,在居民取暖过程中矛盾纠纷不断发生。 今年,诸城市物价部门对供热计价问题上做的调整是值得肯定的,确定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收费。但“正常居住但不取暖的用户热网运行成本费收取按面积收费的5%收取”,却缺少相应的正常居住但不取暖用户的认定办法,致使热力公司还是绑定为强制居住。【“供热费用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在结算热费时,先按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照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这个,有居民收到过多退供暖款的吗?可能性几乎为零… 笔者了解的现行的供热管理,基本没有供求合同,没有保障措施;取暖费总是在供暖前提前交上,有合同的,也基本上是强调供暖方和业主的应尽责任义务,关于供暖温度不达标,维修多长时间都没有相关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签订,不交钱,不签这种卖身合同,你就捞不着供暖。根据规定“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但每年温度达不到16度的小区呼声万千,却没听说过有一个热力公司曾经因为供热不到温度而退还过取暖费,根本原因是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和相关部门予以制约,“不交钱不供暖,交钱不签合同,只开收据没有发票,温度低不退款”已经成了供暖公司的不成文的霸王条款。 其实,针对这一现象,省里已经有所行动,去年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对《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省政府也针对这一现象开展了广泛论证,准备2012年出台新的供热条例。 笔者提议,今年诸城的人大会、政协会召开在即,我市人大代表是否也能提议对诸城的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使诸城的供热供暖改革也走在全省的前列。就如何解决供热建、运、管、查脱节,确定供热计价方式,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合同,保障供热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调节,使有关城市供暖的纠纷解决有法可依,维护热源、供热单位和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大家有什么供暖方面的不当之处或者好的改进措施,欢迎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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