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发布的政策 ; 今年4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根据《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退休费(含退职生活费)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男30周年以上、女25周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个人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这个文件中规定补缴医疗费是“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潍坊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187元,月均2848.92元。补缴15年的医疗保险就是2848.92×9%×12×15﹦46152元。 我们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是月社平工资的60%,今年的最低缴费基数是17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