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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致人轻伤,被拘喊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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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4: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2005330, 山东诸城贾悦金沟村村民潘月亭开着拖拉机走本村村民潘维忠的责任田,正好被潘维忠看见, 潘维忠夫妻(潘维忠的妻子已怀孕7个月)2人挡着不让其通过,潘月亭开着拖拉机就强行走,两个人见挡不住潘月亭的拖拉机向前走,潘维忠从地上随手拾起一块泥皮打在了潘月亭的右额上,致潘月亭右额软组织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害(注:公安部规定,轻微伤的标准为:1 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2 头皮创。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轻微伤的显著特点就是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潘月亭被击伤后,在诸城市人民医院急珍室住8天,花费用3736元。2005年6月2日,潘月亭起诉到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潘维忠赔医疗费用等各种费用6336、6元。2005520日,诸城市公安局以诸公()决字(2005)4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人身伤害原因对潘维忠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罚款,因潘维忠的妻子有身孕,6天后被放出。

事情经过:2001年,本村村民潘月春与潘月柱一同盖起了养鸡场,因原来的小路被潘月柱占用,潘月柱就商同本村村民潘维忠调换一块地作为通道用,潘月春借走这一通道。200411月份,潘月春和潘月柱分别将养鸡场转给了潘月亭和董汉录,潘月柱与潘维忠商量各自收回其责任田,潘月柱开了后门,接收其养鸡场的董汉录不再走潘维忠的责任田了。接收其潘月春养鸡场的潘月亭几次提出用其它责任田或者现金来换取潘维忠的责任田作为通道用,潘维忠也多次要求潘月亭用责任田或者现金换取这块责任田当通道用。但直到20053月份,潘月亭一直未落实。因此就发生上述纠份。

潘维忠认为:潘月亭开着拖拉机通过自己的责任田,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侵害,尤其是潘月亭利用拖拉机这个庞大的运动工具正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甚至就要对自己及怀孕的妻子生命造成威胁的紧要时刻,随意在地上找起了一块泥皮向潘月亭打去,致使潘月亭右额软组织受伤,潘月亭不得已才停止了拖拉机。通过潘维忠对潘月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才得以使拖拉机停止,避免两条人命(被告的妻子及怀着的孩子)甚至是三条人命的损失。潘维忠的行为是被逼迫所为,是正当防卫。

关于换地一事,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潘维忠收回责任田使用权是正当合法的。

对于公安局对潘维忠的行政拘留一事,潘维忠更觉得冤枉。认为诸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处理此事时对证据的认定上有错误:1、错误得把潘维忠的责任田认定为路;2、错误的把潘维忠击伤(轻微伤)潘月亭右额的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没有确认潘月亭正在用一个庞大的运动工具(拖拉机)实施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犯罪未遂)行为。3、错误的认为 “潘维忠与本村潘月柱因养鸡场换地之事有纠纷”,事实上潘维忠与潘月柱之间换地没有任何纠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证据缺少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姓。自己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反而遭到拘留。对此潘维忠正在向潍坊市公安局及其它有关部门申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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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轻微伤在人民医院还花那么多钱?!伤者在院里有人吧?干脆连医院一块告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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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关于潘维忠责任田被潘月亭强行当路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下列规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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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请诸城的广大网友积极参加讨论.7月4日将在诸城贾悦法庭开庭,同时我们也向潍坊市公安局进行了申诉,申诉结果我们也将公布在这里,到时我将把判决结果公布在这里,请大家当一回法官,予测一下判决的结果,当一次公安局的法制科的人员,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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