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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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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7: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烟台



  近日,为更好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低保管理,推进全市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办法》明确,实施低保制度,遵循六项原则:一是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二是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三是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四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五是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六是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在以下8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细化:



聚焦特殊群体开展支出型救助。针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为更好发挥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新《办法》扩大了单人保范围,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养)能力。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3、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对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的数额进行了提高。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低保标准,将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可拥有的数额由过去的低于2倍提高到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
针对老年群体,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进一步明确了低保家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鼓励相关义务人切实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对低保补助水平进行了详细规定。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原则上人均最低补助水平不低于每月50元。同时规定对支出型贫困低保家庭和单人保的补助水平原则上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但是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办法》规定:低保或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明确低保延长期限,进一步稳定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其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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