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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对学前教育立法 拒收残疾幼儿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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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0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齐鲁网济南8月2日讯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省内学前教育实际状况展开制定,旨在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维护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对学前教育的规划与建设、设立与管理、幼儿入园与保育教育、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划与建设方面,为缓解“入园难”,草案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农村幼儿园应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立与管理方面,草案规定设立公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转办为民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幼儿园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充分材料;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入园与保育教育方面,草案规定幼儿园应将招生计划向社会公示,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相关部门应按就近原则协调入园,减轻“入园难”,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提供用餐的幼儿园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家长公示食谱。草案对幼儿园从业人员亦做出规定,园长应具备法律任职条件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需取得职业资格,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
保障与监督方面,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入园贵”问题。
此外,在法律责任层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未实施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未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对负责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场地和工程建设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学前教育机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的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山东省学前教育有何意见建议,可将意见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信封注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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