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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17-0020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此项政策,对于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对象范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经费落实渠道。 1、正常运转的企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托管退休人员),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的,职工可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提请人民法院列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由破产企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属镇街(园区)统筹解决。已破产终结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按属地原则由所属镇街(园区)统筹解决;《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税收属地管理的通知》(诸政字〔2016〕23号)施行前已破产、关闭不再存续的原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统筹解决。重新安置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3、上属企业。国家、省、潍坊市等上属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费随税走、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负责督促落实。 4、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对于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由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改制、重组前原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改制、重组时有我市相关文件、批复或纪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重新安置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5、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由市、镇街(园区)分级负责。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隶属镇街及镇街以下的企业由镇街(园区)负责。 6、在解决往年欠账时,对于正常运转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办理退休手续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条件的企业要一次性落实;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分期予以解决,优先考虑有重大疾病的、年龄较大的对象。对于破产、关闭企业,由市级和镇街(园区)统筹解决,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分期分批予以落实。 (三)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企业负责;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在政策过渡期内(2001年1月到2002年9月企事业退休的部分人员,具体内容详见政策解释)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上述内容予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及与正常运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所属企业负责发放;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由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经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并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企业,每半年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发放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所管辖企业发放落实情况。 三、强化组织保障 1、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小组,负责市属企业养老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街(园区)要参照市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步落实好所辖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高度重视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职责分工。(1)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由本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由财政承担部分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2)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对象所在退休企业、退休时间、是否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企业代管档案等工作,定期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企业退休人员名单。(3)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企业退休职工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并负责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4)市经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改制、重组时我市相关文件、批复或纪要;督促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5)税务部门要依法减轻企业相关税赋。(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登记情况。(7)市商务局、农业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农工办、人民银行、供销联社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所属企业补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公示和统计汇总工作,核定企业经营及其补助对象相关情况。(8)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养老补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9)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出现群众***事件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3、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切实注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渠道,及时向群众讲明政策规定。认真排查矛盾隐患,做到情况早了解、工作早介入、问题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督查考核。将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按规定落实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审核,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并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通报。对应落实政策而未落实的,以及出现问题不负责任、矛盾上交、处置不当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附件: 1.《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性解释 2.诸城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 4.诸城市破产、关闭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 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性解释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特对我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制定政策性解释如下。 一、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一)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本人为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 (2)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省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二)发放对象条件中第二条关于“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时间是2002年9月28日,在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实行的是加发5%的退休金,我市截止2000年12月这一政策已落实,由于企业退休政策的变化,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期间退休的部分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根据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执行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退职人员中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退职年度纳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四)已经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范围,补助金由其配偶或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代申请及领取。代办人另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如代办人为配偶,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及领取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认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由市、镇街(园区)分级负责 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由市、镇街(园区)分级负责。在组织实施、费用统筹、监督落实等方面市属企业(含已破产关闭的原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隶属镇街及镇街以下的企业(含已破产关闭的原镇办企业、缴纳劳动保险的原村办企业)由镇街(园区)负责。 三、破产关闭企业分期分批落实时间 对于破产关闭企业,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分期分批予以落实。从2017年开始,当年退休当年发放;往年欠账五年内落实到位:2017年发放2006年前退休的(含2006年度),2018年发放2007年-2009年度退休的,2019年发放2010年-2011年度退休的,2020年发放2012年度-2013年度退休的,2021年发放2014-2016年度退休的。 四、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流程 (1)个人申请。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破产、关闭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申请时本人要携带相关证件(《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部门受理。企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职工退休情况进行登记、核查、汇总,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区审核。退休人员原计生管理地或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其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报镇街(园区)计生部门。 (4)公开公示。镇街(园区)计生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所在社区显要位置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资格确认。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园区)计生部门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诸城市破产、关闭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核实加盖公章。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职工退休时间、退休企业、是否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等内容,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部门。 (6)审批发放。市卫生计生部门将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同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个人档案。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五、因情况特殊,难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因情况特殊致使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难以解决的,经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统筹解决。 六、有关表格和数据 2001年—2016年度潍坊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表 附件2 诸城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单东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 副组长:韩培武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于文亮 市委农工办主任 周华伟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冷 强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臧 波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管延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跃志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臣波 市农业局局长 李学勇 市商务局局长 胡善清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齐光慧 市审计局局长 王桂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孙培玲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肖 捷 市国税局局长 陈 浩 市地税局局长 陈关庆 中国人民银行诸城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善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诸城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郑重承诺:我们夫妇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子女,我们夫妇只有一个子女,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独生子女父母。本人保证所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按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承诺人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 | 经核实,该职工为独生子女父母。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经核实,该职工为独生子女父母。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经核实,该职工为独生子女父母。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镇街计生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社局、企业主管部门各留存1份),并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退休证等证明。 附件4 诸城市破产、关闭企业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声明:本人只有一个子女,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及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本人所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该职工系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过所在单位发放的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该职工退休企业为 ,退休时间 年 月,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该职工符合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条件。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企业主管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社局、财政局各留存1份),并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等证明。代申请及领取的还需提供代申请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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