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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一男子帮车主骗保 伪造印章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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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6: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为了替车主顺利获得保险理赔,今年30岁的诸城男子郭某伪造检测机构印章,最终却因理赔款分配不均被车主举报。近日,寒亭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2月6日,在诸城市龙都街道一水产城附近,李某驾驶的标致轿车与丁某驾驶的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在等待的过程中,城区某汽修厂的工作人员郭某来到现场,想拉拢双方将事故车辆放到他的修理厂维修。了解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全险,丁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险,郭某便提议利用李某车辆的保险处理双方的车损,丁某付给李某1.5万元。之后,李某将其驾驶的车辆交给郭某修理,并委托郭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理赔业务。郭某通过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并进行理赔时,得知李某的车辆已经脱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了能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款,郭某通过办假证公司伪造了一份加盖有“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之后顺利地拿到了3.44万余元理赔款。然而,在与车主李某分配理赔款时,两人产生争执,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鉴定,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系伪造。2017年7月28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受委托在办理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时,伪造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及“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的办案法官表示,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等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闻来源:潍坊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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