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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人,大病保险待遇又提高了:支付限额升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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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08: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在3月20日的国务院总理记者见面会上
李克强总理对媒体表示
接下来政府将继续提高财政对基本医保的补助资金
至少使超过2000万人能够享受大病保险
同时总理强调
不能让一个人患大病,全家都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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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和潍坊市卫计委《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市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2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通知中明确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6元,大病保险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各县市区实际缴费人数统一核定、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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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 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

●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

●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 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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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建立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自2017年起,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由市社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核算。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不得超过当年居民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筹集资金总额2%以上的部分,并入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大病保险超支额在居民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超过4%以上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大病保险政策适当解决。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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