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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寿光市稻田镇某村“两委”换届拉票贿选案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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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09: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稻田镇某村拉票贿选案



一、嫌疑人情况

1、韩某平,男,47岁,寿光市稻田镇某村村民,任村主任。

2、李某某,男,39岁,中共党员,与韩某平同村。

3、韩某国,男,36岁,中共党员,与韩某平同村。


二、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30日,寿光市公安局组织专案组民警对稻田镇某村韩某平等人拉票贿选案进行侦查,具体案件事实查清如下:

2017年9月份(阴历八月十五之前),李某某为了竞选村支部书记,韩某国为了竞选村支部委员,李某某购买泰山蓝八喜香烟、茶叶、鸡蛋,韩某国购买花生油后由村主任韩某平领着走访本村中共党员,并介绍说明来意为其帮忙投票,为选举进行拉票。


三、处理情况

目前,已将韩某平、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韩某国行政拘留五日。



中共寿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寿光市委组织部
中共寿光市委政法委员会
寿光市人 民 法 院
寿光市人民 检 察 院
寿光市公安局
寿光市***局
寿光市民政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两委”
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或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选举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坚持“严格执法、露头就打”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寿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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