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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通)查面包车拉货,原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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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5: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抱怨面包车拉货被罚,自己学法律出身,其实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惑,那就是交通部门在对拉货的面包车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
      首先介绍我自己,我是今年刚毕业的法学博士,现在在江南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当老师,同时也具有律师的身份。自家也买了五菱之光,是我买给老爸用的。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我最疑惑的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
       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我之所以说这么多,实际上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我和父亲6月份开着五菱之光从北京往南方拉我自己的行李(完全是自用,毫无商业经营的意图),走到山东某县的时候,也被交通部门的执法车辆给野蛮蹩到路边,下车后非要说罚款,理由也是面包车不能用来拉货。我当时出示了我的法学博士学位证和博士毕业证(证明不是商业营运,是自己搬家拉行李),然后很理直气壮的说:“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一个年轻一点的执法人员(气盛啊)立刻凶神恶煞起来,意思好像是我给他在这搬法律条文,旁边一个年老的执法人员(估计是一个履历丰富的滑头)立马冲过来挡住那个年轻的,然后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看你是初犯,不再追究。”然后马上拉着所有人上车走了。虽然没有被处罚,但是惹了一肚子气,真是伤身啊。事后想想,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
       我看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我之前在北京待了十年,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警察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
      那次在山东,那些所谓的“交通执法人员”没有对我进行处罚,所以我现在不能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而只能在这里说说,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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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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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21: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前段时间咱这里有个贴子就是这样的事,当时人家给 交管所 袁(音)科长打电话反应,立马得到纠正解决,不知道咱诸城  袁科长的电话是多少,他经常在收音机里做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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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勋章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7-5-27 07: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名交通民警 你怎么看 是不是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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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应该是交通执法人员吧?@潮汐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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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1: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扶淇河畔 发表于 2017-5-27 10:19
应该是交通执法人员吧?@潮汐相伴

应该是交通部门,但是原贴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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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00: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dzczjg无鸟之树 发表于 2017-5-27 11:15
应该是交通部门,但是原贴就是这样的。

交警查的是“人货混装”,
既然有车座是拉人的,
就不能拉货了!
既然不能拉货,
就不分自营(商品)和营运(出租)了!
拉着电刨子和电焊机外出打工,
就属于自营!
如果新买的电焊机回家,
又有发票作证,
就属于自用!
拉点衣服、被子等较少,
自用的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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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06: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识字班 发表于 2017-5-28 00:44
交警查的是“人货混装”,
既然有车座是拉人的,
就不能拉货了!

有道理啊 这小识字班刚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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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0: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楼主是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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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0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潮汐相伴 发表于 2017-5-28 06:41
有道理啊 这小识字班刚厉害

谢谢这位小哥的夸奖!
毕竟是在青岛海洋大学,
法学专业待了4年!
学点基础理论,
在社会上的事情,
对法与理的辨别!
在实践方面,
还要向法律同仁学习!
依法治国,
首先要政府守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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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勋章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7-5-31 07: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识字班 发表于 2017-5-31 01:06
谢谢这位小哥的夸奖!
毕竟是在青岛海洋大学,
法学专业待了4年!

原来是名牌大学专业的 怪不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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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0: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潮汐相伴 发表于 2017-5-31 07:25
原来是名牌大学专业的 怪不得呢

还行吧!
虽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
也是211 和985院校!
而我省的985 高校,
只有海洋大学和山大!

但是,
法学专业,
在海洋大学不是强项!

是中国海洋类最高等学府。
当年差一点去了烟台大学!
据业内透露:
我省的法官和检察官培训,
一般都是设在烟台大学!
同时,
省内从事检察官和法官队伍中,
烟台大学的毕业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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