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现将高新区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散乱污”企业范围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具体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小汽修、露天喷漆,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使用燃煤小锅炉的小洗浴、小服装加工企业。
二、取缔方式 第一批“小散乱污”企业限期于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凡超过期限或拒不纠正的,自2017年6月1日起,区环委会将组织环保、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干涉或阻挠执法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小散乱污”企业业主和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小散乱污”违法生产行为。对经核实的举报信息,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536—8786887 举报邮箱:wfgxqhbj@163.com 特此公告。
附:第一批“小散乱污”企业名单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来源:潍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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