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地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八种情形包括: ● 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 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或者发生重大、敏感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事)件的; ● 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或在综治考评、群众安全感与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末位的; ●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整治后又出现反弹的; ● 对有具体任务目标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 发生重大及以上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事)件后不及时报告的; ●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将被追究什么责任? 对地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综治办,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来源: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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