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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就干!谁需要“抹黑” ?赶快找“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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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09: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咱诸城还真有这样的律师!给钱就帮你“抹黑”! 有需要“抹黑” 的朋友赶快找“它” !!!口说无凭,证据为准,把事实发上,供大家学习、研究……

李焕发傻图.jpg
原文如下:


12楼
发表于 2016-5-4 17:00:4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原诸城市卫生局依法查处王清河、隋发莲违法执业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有关情况的 律师声明 近日,一篇标题为《山东诸城:是否非法行医?为何立案如此艰难?》的网站报道(或网络信息,或网帖)涉及原诸城市卫生局依法查处王清河、隋发莲违法执业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所述内容缺乏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认识和了解。为澄清有关事实,防止偏听偏信,本所律师作为诸城市卫生计生局的法律顾问,受诸城市卫生计生局的委托,就原诸城市卫生局依法查处王清河、隋发莲违法执业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一、原诸城市卫生局对王清河、隋发莲的违法执业行为已经依法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 1、投诉人徐惠平于2014年8月22日到原诸城市卫生局投诉称,其母王秀珍于2014年5月11日到昌城镇邱家庄子村王清河、隋发莲(夫妻)家治疗8天,未见好转,回家呆了三天后,于2014年5月22日到诸城市人民医院治疗17天后,病情加重,家属放弃治疗回家,其母王秀珍回家死亡并火化。 2、接到该投诉后,原诸城市卫生局立即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王清河(有乡村医生证)在家中为王秀珍诊治;隋发莲无任何行医资质,为王秀珍输液一次;均属违法执业行为。 原诸城市卫生局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四条等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卫医罚字[2014]第009号),对王清河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卫医罚字[2014]第007号),对隋发莲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错误,原诸城市卫生局已按潍坊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予以纠正。 3、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投诉人徐惠平向潍坊市卫生局提出复查申请。潍坊市卫生局经复查后作出《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在王清河、隋发莲非法行医案中,王清河、隋发莲是夫妻关系,在同一地点行医,王清河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隋发莲无行医资质。对此,你局对王清河非法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发[2005]81号)的要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是正确的,但对隋发莲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原诸城市卫生局根据潍坊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卫医罚字[2015]第001号),对隋发莲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诸城市卫生局已将该案件移交给诸城市公安局,因缺乏诸城市公安局要求补充的材料,案件移交无果。 5、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投诉人徐惠平又要求将该案件移交给诸城市公安局处理。 6、原诸城市卫生局遂于2014年11月28日将该案件移交给诸城市公安局;诸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诸城市卫生局发送《关于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情况予以补充材料函》,要求补充材料包括:(王秀珍)死因鉴定报告,当事人死亡与其有无直接关系的证据,等。 原诸城市卫生局遂向投诉人徐惠平反馈诸城市公安局要求补充材料的情况,并向诸城市刑警大队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市金剑司法鉴定所联系有关鉴定事宜,但均未获受理。原诸城市卫生局于2015年3月16日又征询投诉人徐惠平的意见,并作《询问笔录》一份(徐惠平已签名捺印),在《询问笔录》中,徐惠平明确表示“不鉴定了”。 因缺乏诸城市公安局要求补充的材料,案件移交无果。 四、为澄清有关事实,防止偏听偏信,本所律师特别提示: 7、有关的网站报道(或网络信息,或网帖)涉及原诸城市卫生局依法查处王清河、隋发莲违法执业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所述内容缺乏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认识和了解。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核实有关网站报道(或网络信息,或网帖)的真伪而擅自转发、转载的行为,不仅容易造成偏听偏信、混淆视听、以讹传讹等不良后果,而且还会涉嫌网络侵权甚至违法犯罪!敬请广大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做正能量的传播者! 特此声明。
声明人:诸城市卫生计生局法律顾问、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焕发、高洪明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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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0: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请看事实,这是三家媒体的报道截图: 中国新闻报.png发帖 1.png
人民法制报  发帖.png

山东诸城:非法行医,家属讨公道不能陷入死胡同_中外法制网.png


报道稿:


         山东诸城:是否非法行医?为何立案如此艰难?


     中国新闻报山东报道(首席记者  赵风强)近日,山东省诸城市徐惠平先生,向多家媒体求助时,也向本报发来求助信,称:自己的母亲(王秀珍)被非法行医者医治造成死亡,执法部门“有意庇护,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避重就轻、有意不予立案……本人历经近两年的奔波,他们一直拖着不给立案……”
    为求真相,记者赶往山东省诸城市,约见了求助人徐惠平,徐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大量的录音(录音文字)、书证,从证据材料看,虽然基本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但毕竟是一家之言,为求客观公正,记者前往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求证(以下简称卫生局),该局宣传科长:“详情只有执法大队长清楚,他出差了,回来后让他给你们联系”。记者又前往诸城市公安局了解,因公安局内部科室调整并办理移交,案件在哪个科室也无法弄明白……同样是“弄明白之后给你们联系”。截止记者发稿时,均没接到以上两单位任何回复。


据此实情,记者只能按求助人徐惠平先生提供的证据如实呈现给读者,是非曲直大家评……


       此处诊所属违法      诊断治疗现疑点


一、诊所基本情况:


       图:  黑诊所王清河家大门口


    1、该诊所是一家农村夫妻诊所,地址:诸城市昌城镇北邱家庄子村。丈夫:王清河,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在昌城社区卫生室执业。妻子:隋发莲,无行医资质,在家中为病人诊断治疗。


    2、该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家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开办的违法“黑诊所” 。


二、普通感冒,命赴黄泉


    2014年5月11日,徐惠平的母亲王秀珍因“感冒”到本村王清河开设的诊所就诊,由王清河之妻隋发莲在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即以静脉注射的方式用药为王秀珍“治疗”8天 ( 前三天由隋发莲去家中打吊瓶)。每天静脉注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头孢克肟和能量合剂(药物不详)。


    治疗期间王秀珍出现腹胀、恶心、乏力,眼睛和皮肤重度黄染。最终导致王秀珍重度肝脏损害,急性肝衰竭。5月22日患者转到诸城市人民医院,最后医治无效于6月8日早死亡。在诸城市人民医院期间,该院认为是药物性肝损伤、急性肝衰竭,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所致。


三、诊断治疗疑点


    1、“隋发莲量了体温后接着就配药、挂吊瓶,5月11日至18日共治疗8天,一直有隋发莲给予治疗,5月19日隋发莲发现病情越来越重,便放弃治疗”,并未对病人进行转院救治,而是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且不给及时提供治疗处方单,延误了三天转院治疗时间。


    2、家属给隋发莲结算药费并要求出具处方单转院治疗时,隋发莲说没有处方单,让找王清河写。王清河意识到不好,就不给写,家属向王清河两次哀求,直到5月21日晚王清河才给出具了处方单,拿到处方单5月22日早去人民医院。


         图: 王清河出具的处方单


    3、家属要求出具处方单转院治疗时,隋发莲说没有处方单,要到的是王清河手写的(并且是哀求了三天才要到),但是,诸城市卫生局2014年12月8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却出现了“昌城镇卫生院的门诊处方笺”,一个严重的致人死亡事故,2014年8月29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为何没有?为何第一次笔录又如此简单?怎能不让人怀疑?诸城市卫生局能否解释一下?


      图: 昌城镇卫生院的门诊处方笺


    4、 5月21日王清河给出具的处方条,上面写着;1、头孢拉定3.0,2、清开灵30ml,3、能量合剂。但是,2014年8月29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为何没有用药量?2014年12月8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却出现了用药量:1、头孢拉定2.0,2、肌苷0.4,3、清开灵10ml。很明显,“昌城镇卫生院的门诊处方笺”是后面做笔录时按照治疗日期“临时造假”补上的......


        图: 12月8日的询问笔录


    5、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两次药方完全不一样!!!两次药方的不同是:1、多出了一个肌苷。2、头孢拉定一个3.0,一个2.0。3、清开灵一个30ml,一个10ml。


    最为让人质疑的是:为何要将清开灵30ml,改为10ml ?徐惠平说:因为我和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张毅在门诊科谈病理分析录音的内容已经告知了卫生局执法人员,这里边的“用意”不言自明!


       图:张毅在门诊科谈病理分析录音文字


        执法尺度有偏差    质疑庇护有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据此规定,无论如何掩盖隋发莲的治疗事实,就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一条,王清河也同样可构成非法行医。然而,诸城市卫生局接到徐惠平的投诉后,认定王清河、隋发莲非法行医属实,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了“对王清河罚款一千元、隋发莲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让当事人不能理解的是:1、卫生局既然认定属非法行医,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报案后卫生局为何不做为刑事案件移交?2、卫生局第一次移交为什么不移交相关材料?3、卫生局第二次移交的材料,是12月8日做的笔录,从没有处方变成有了处方?4、为何第二次笔录中没有隋发莲的治疗事实了?5、为什么要改变用药量?6、为何不接收报案人提供的证据?7、为什么近四个月才做笔录?是有法不依?还是不作为?是否还有其它“用意”?8、作为执法部门,难道罚款成了主业、追责成了副业?


      图: 诸城市卫生局2014年12月10日的投诉回复


    徐惠平认为该局适用法律错误,又进行二次投诉。诸城市卫生局仍然认为“引用法律条款是正确的”。


       图:诸城市卫生局2014年10月30日的投诉反馈


    徐惠平认为该局没有依法处理,向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复查。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称,隋发莲无行医资质,应依据《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理。诸城市卫生局的处理属法律适用错误,并向该局下达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责令该局主动改正错误。


      图: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5日的答复


    诸城市卫生局最终虽然依据《执业医师法》对隋发莲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并未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让人钦佩的是:一句“请依法到人民法院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就把当事人推出了“门外”,看来“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图:2015年5月4日的告知函      


               移交之后久未立案    怀疑背后有意庇护
    2014年11月26日,徐惠平要求诸城市卫生局移交诸城市公安局追究王清河、隋发莲夫妇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卫生局执法大队表示不够移交条件,在投诉到潍坊卫生局稽查科后,才移交诸城市公安局。诸城市卫生局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后,诸城市公安局向卫生局发出“关于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情况予以补充材料函”,要求补充王秀珍死因鉴定报告,王秀珍死亡与王清河、隋发莲非法行医有无直接关系的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王清河、隋发莲已构成非法行医,诸城市公安局侦办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案应依现有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侦办……即使王清河、隋发莲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应该出具不予立案决定。徐惠平多次与诸城市公安局交涉、并寻求检察机关等部门介入仍然没有明确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


    2015年5月17日,徐惠平将控告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的久拖未决的情况信访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该平台显示受理单位为潍坊,办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


    该平台回复: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民警专门找诸城市公安局法制案审大队、潍坊市局治安支队、诸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部门进行研究,一致认为,假如本案罪名成立,将涉嫌医疗事故案或者非法行医案。对于非法行医案,本案中出具药方的王清河有医师资格证,而其妻隋发莲从事的是护理注射工作,无需医师资格证,况且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达到情节严重,即有证据证明王秀珍的死因或者器官功能丧失等与王清河行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所以构不成非法行医案。而对于医疗事故案,在由卫生部门受理并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该鉴定也一直未出具,所以针对您要求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的要求无法予以答复。


    该平台显示受理单位为潍坊,有涉嫌庇护之疑。无论从(法释〔2008〕5号),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平台回复的意思是出具药方的王清河有医师资格证,而其妻隋发莲从事的是护理注射工作,无需医师资格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回复有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平台回复以鉴定一直未出具为由,针对要求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的要求无法予以答复,显然违背该规定。


          行政处罚为合理?    刑事立案是标准?


    这是一个严肃的执法标准问题,这个难题该由谁来解答?是潍坊市?还是山东省?两年了!总得有人给当事人一个合情合理、于法有据的答复吧?总得让死者地下暝目吧?


    徐惠平认为:诸城市卫生局明显存在呵护、包庇之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9月1日施行,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增设的罪名,作为执法机关,他们不可能不明白,而用老规定代替新刑法,这肯定是有意而为。


    2、当事人数次指正诸城市卫生局“法律适用错误”,而诸城市卫生局则坚持认为自己“引用法律条款是正确的”,直到当事人向潍坊市卫计委提出“复查申请”、潍坊市卫计委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并责令该局“改正错误”后,诸城市卫生局才不得不纠正,而且还照旧是:“罚酒三杯”式的“罚款3000元”了事!这里边有多少“说不清、道不明”问题?


    3、正是诸城市卫生局的严重不作为,才导致事故频发:1991年3月4日(正月十八),同是王清河,在为本村村民刘青海治疗感冒时,“打青霉素没有做皮试,导致当场死亡”……




         图:刘增元亲笔书写的其父亲是王清河治疗死亡的说明
   
    4、诸城市的黑诊所并非王清河一家,诸城市公安局某人说;“像这类案件每年都发生好几起,最近贾悦(镇)又发生一起,人家双方达成谅解私了了”。是否执法部门也参入调和了?每年都发生好几起!原因何在?根源是啥?留下了多少思考?又留下了多少疑惑?卫生局常年执法检查,难道发现不了?是否该挨板子、担责任???借此,记者要替善良忍让的诸城人民问一句:纳税人养着这支队伍是干啥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关执法部门该否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依法依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追问事实真相,是记者的职责所在,事件将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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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2: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给钱就帮你“抹黑”! 有需要“抹黑” 的朋友赶快找“它” !!!口说无凭,证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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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2: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为澄清有关事实,防止偏听偏信,本所律师作为诸城市卫生计生局的法律顾问,受诸城市卫生计生局的委托,就原诸城市卫生局依法查处王清河、隋发莲违法执业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一、原诸城市卫生局对王清河、隋发莲的违法执业行为已经依法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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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5: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最为让人质疑的是:为何要将清开灵30ml,改为10ml ?徐惠平说:因为我和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张毅在门诊科谈病理分析录音的内容已经告知了卫生局执法人员,这里边的“用意”不言自明!'





他们知道轻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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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6:14: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面对死者家属和百姓诸城政府应该做出合理解释,逃避责任是没有用的。只能是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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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责任是没有用的。只能是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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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正是诸城市卫生局的严重不作为,才导致事故频发:1991年3月4日(正月十八),同是王清河,在为本村村民刘青海治疗感冒时,“打青霉素没有做皮试,导致当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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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08:0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因“感冒”到本村王清河开设的诊所就诊,由王清河之妻隋发莲在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即以静脉注射的方式用药为王秀珍“治疗”8天 ( 前三天由隋发莲去家中打吊瓶)。每天静脉注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头孢克肟和能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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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20: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谁有这律师的电话???我找他抹一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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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8: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做人要有天性良知,做事要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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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钱的领导和律师们送句名言;靠执法犯法吃饭,不如合伙开妓院。女当妓,男当鸭。局长老了当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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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怕公安,商贩怕城管,非法行医怕卫生局。现在社会变了,猫和老鼠都成好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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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老百姓最怕的不是有人犯法,而是执法犯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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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公职人员还是律师,如果做假证,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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