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诸城市范围内2016年1至4月份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公告,同时提醒购房群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产不要购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公告如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要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号、售房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含幢号)、预售总建筑面积、房屋坐落位置、房屋使用性质、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立售楼处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商品房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登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签订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危害有:一是这种行为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有很多问题可能尚未最终落实,各种开发手续可能尚未办结,致使消费者买了房却办不了产权手续。三是开发企业一般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约定,但这种价格约定是很不确定的,出现纠纷得不到保护,可能自食其果。四是由于开发手续不完备,致使项目的环境、楼层、房型、面积、设施、质量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五是由于一些开发企业经营不善,或者恶意欺诈,甚至出现一房多卖现象,消费者可能面临定金或房款被侵吞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