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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医疗保险转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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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09: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人社局
居民保险政策里说:

一档交费:
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请问:1、一档交费未转诊到三级医院治疗的都按转诊比例的70%支付吗?潍坊市内和潍坊市外都这样吗,是不是说没转诊去潍坊或者北京的医院都可以按这个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2、若是二档交费,在潍坊市外未办转诊的,还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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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您好:    一、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范围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范围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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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6 09: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耐心细致!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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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人社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请问办理了这个转诊后,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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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6: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姜戎 发表于 2015-2-9 16:05
@人社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潍坊市内 ...

您好: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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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人社局 发表于 2015-2-9 16:29
您好: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 ...

@人社局


如果和外地能联网的,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报销吗?

和青岛 济南等地能联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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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人社局,能麻烦您将全部的居民保险医疗报销细则的文件发一下吗?
我在网上只查到致居民一封信上的信息,都不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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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5-2-10 19:0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真的是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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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08: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姜戎 发表于 2015-2-9 16:56
@人社局,能麻烦您将全部的居民保险医疗报销细则的文件发一下吗?
我在网上只查到致居民一封信上的信息, ...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都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以社区(村、居)为单位进行,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个人原因中断保险的,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次缴费标准参保,允许以社区(村、居)或镇(街、重点园区)为单位选择统一的缴费档次。2015年政府补助每人每年360元。
      三、医疗待遇
      1、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潍坊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病种尚未确定,待潍坊公布后,我们将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经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在自己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4、生育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5、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支付,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省统一规定。
      6、最高支付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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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4 20: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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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21: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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