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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宅基地是哪一年停止审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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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21: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请问大家知道咱们市宅基地到底是哪一年截止全部不予审批的吗?

我问国土局说是按照2008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原则上不再批准在一般村建设新房,然后网上说是2009年政府出台了一个什么文件不予再批地。


有没有人知道具体年月的 ,告知一下。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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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22: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的老家是在2007年因修路而被迫迁建的,为了响应上边的政策修建马路老房子拆了,到政府新安排的地方新房建了房子,都7年多了还没给办房产证!怎么办啊?我可爱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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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09: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城市平民 发表于 2014-11-10 22:14
我的老家是在2007年因修路而被迫迁建的,为了响应上边的政策修建马路老房子拆了,到政府新安排的地方新房建 ...

{: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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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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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5: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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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6: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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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5 20: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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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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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只是听说很早之前就不批了,不知道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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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7: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 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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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7: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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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06:04: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上面没有停止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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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现在好像都不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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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20: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佛山
诸城市政府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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