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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4 14: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


鲁交安发〔2014〕13号


关于集中开展代步车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当前,我省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以下简称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问题,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损害山东良好形象。为切实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市场经济和道路交通秩序,按照省委省政府《整治机动车“四非”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从现在起,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加强引导,营造浓厚舆论声势
各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手段,通过开辟专栏、以案说法、专题报道、开展访谈、典型曝光等形式,加强滚动式、覆盖式宣传,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代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后果,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代步车使用者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宣传向群众披露代步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勿信“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代步车,自觉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开展单位内部宣传引导工作,说服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购买、不使用代步车。教育部门要以学校为阵地,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校报、宣传廊、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利用小手拉大手,督促学生家长不要使用代步车接送学生。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六进”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发动各基层组织、交通志愿者,组建交通劝导员队伍,深入学校、社区、村镇、集市,广泛发放《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见附件)等宣传材料,并设立专门宣传服务点,摆放展板、发放资料,面对面向群众讲解代步车安全隐患,使群众接受直观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自觉放弃使用代步车。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整治行动,随警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严肃新闻工作纪律,各地接受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采访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加强联动,齐抓共管,深入开展源头治理
各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把排查整治代步车纳入治理机动车“四非”问题的重要内容,梳理排查本地代步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的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门汇报,并全面做好源头治理工作。一要深入摸底排查。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庄,深入摸底排查代步车生产、拼组装、销售、营运、上路行驶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并逐一登记建档,彻底摸清底数和现状,为开展整治工作打好基础。各地排查摸底情况,6月10日前上报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二要禁止非法生产。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要停止非法销售。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对辖区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全面清查,对具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分别依法处罚,督促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代步车继续流入市场。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强化路面秩序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凡是购买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取得治本成效
开展代步车排查整治是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遏制机动车“四非”问题继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代步车存在的隐患和危害,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推进。要坚持属地治理、行业管理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明确目标,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打硬仗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依法履行职责,并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和解决代步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营运、上路等环节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代步车使用群体特殊,易引发矛盾冲突,在整治工作中,要始终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认真提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发现隐患,及时妥善处置,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
各地要成立代步车专项治理联合办公室,从宣传教育、源头排查、政策研究、依法治理等方面有序平稳推进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每月13日、28日前报送省交安委办公室,省交安委公室将每半月通报一次情况。



山东省道路交通
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郑重向您提示:
一、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
二、“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近年来道路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三、“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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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1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郑重向您提示:
一、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
二、“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近年来道路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三、“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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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1: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好事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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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15: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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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7 10: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请大家互相宣传一下,肯定是对您有好处的。

点评

以宣传,就是不知道真假,传给同事10多个人了!哈哈  发表于 2014-6-1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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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17: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个建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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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8 10: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weihexuezi 发表于 2014-6-7 17:23
这个建议不错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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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9 10: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外观 发表于 2014-6-6 11:05
好事  谢谢楼主

不用谢,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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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2: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天马自由人 发表于 2014-5-29 20:50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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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6: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无锡
已加入会员,上面写着特权,免费无限次洗车、免费封釉,好爽啊,就是不知道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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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09: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mailyangfan 发表于 2014-6-10 16:32
已加入会员,上面写着特权,免费无限次洗车、免费封釉,好爽啊,就是不知道真假

您可以到场实地考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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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6: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强化路面秩序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

一是,凡是购买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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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4 10: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从现在开始,山东省内的车辆已经开始异地审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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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6 11: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太阳光 发表于 2014-5-29 16:54
加个试试先

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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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5: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名交通民警 发表于 2014-6-14 10:06
从现在开始,山东省内的车辆已经开始异地审验啦!

请大家相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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