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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液氨冷库建在居民区内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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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23: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问:请问有关部门在居民区内批准诸城市相州一村液氨冷库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行业规定是什么?该冷库在建设完工后进行安评,投入使用,此后液氨冷库由于扩大规模,进行扩建,是否需要重新对于现在的冷库进行安评?谢谢。


安监局
2013-10-18 13:21
签收,请耐心等待详细答复。
签收状态:
您好,您发的内容我们已看到,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关注和支持!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转交有关单位答复。




安监局发表于 2013-10-21 15:53 | 只看该作者





您好: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安监部门的职责,冷库设立须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施行)规定,到安监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手续。该冷库建于2008年,由于当时安监部门还没有对冷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该冷库建设时未到安监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手续。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山东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2010年7月前建设的冷库,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复核。诸城市安监局已到该液氨冷库进行了检查,并下达了整改指令,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目前,冷库所有人已承诺进行技术改造,将制冷介质液氨更换为氟利昂,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冷库建设审批还涉及土地、住建、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向上述有关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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