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在这个版块上留下一丝的痕迹 说实在的:怕,很怕
但是既然开通了这个版块,那就本着一个小市民的心提个小问题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那么请问:我们诸城的交警在执法时是否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呢?? 我们诸城在路口执勤的所谓交警是否是真的交警呢? 是不是更应该称呼为“协警”呢? “协警”有执法权吗? 而我们诸城的的所谓交警竟然在一个人、不出示证件、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这是不是知法犯法呢!!
当然,基本上100%的司机们不敢吱吱,还是那个字: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28 10:57:05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