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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教育收费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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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7 17: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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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color=var(--weui-LINK)][url=]诸城市场监管[/url] [color=var(--weui-FG-2)]2023-05-17 17:05 [color=var(--weui-FG-2)]发表于山东
[color=rgba(0, 0, 0, 0.9)]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强依法收费意识,维护教育市场价格秩序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向全市公办和民办高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教育收费主体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文件各教育收费主体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四、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
严格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畅通12315电话、12315互联网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严肃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嫌教育乱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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