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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闻网12月3日讯 12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了解到,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 其中,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7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220元。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不高于实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此外,残疾军人、“三属”(因战、因公、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据了解,补助标准提高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 (记者 刘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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