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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法院判的这个案例评选为2019年度潍坊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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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20: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对本地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区域外人民法院管辖

——陶XX诉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之夫胡X生前系第三人单位职工,2018年2月2日16时许,胡X驾驶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后胡X所在单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为事发当日胡X未经请假提前下班,发生事故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片区内的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审理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住所地虽然在安丘市,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市已经开展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改革,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胡X早退回家是否影响下班途中的认定。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下班途中的认定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即可,职工提前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义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X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推进行政审判制度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典型案例。2019年是全市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第一年,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基础,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全面落地落实。具体到本案,当事人自主选择到非本地的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且经过审理判决,获得胜诉,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司法获得感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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