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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涉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数罪,前科累累,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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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08: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360截图20200406082710687.jpg
被告人王炳志,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住址是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被告人王炳志于2004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06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7月1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炳志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炳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10月16日14时许,在诸城市开发区郭新庄村,被告人王炳志与郭某某因摊位之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炳志将郭某某打伤。2018年11月22日,经鉴定,郭某某外伤致左胸3-9肋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二)盗窃罪
2016年12月20日10时许,在诸城市**镇**街路口北,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鲁******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玻璃被砸,被盗黄色书包一个,内有现金2800余元。2019年1月28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王某乙车内提取标记为“中控擦拭棉棒”进行DNA检验鉴定,与被告人王炳志的DNA相同。
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在诸城市**庄党委家属院门口西边,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鲁******标致轿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内未丢失物品。2019年1月28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张某某车内“纸袋”进行DNA检验鉴定,与被告人王炳志DNA相同。
(三)交通肇事罪
2019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王炳志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2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0线昌城镇道口社区东侧路段处,与顺向步行的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路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炳志驾车逃逸。经鉴定,路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胸腹部致颅脑损伤并胸腔内脏破裂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炳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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