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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街由北往南行驶一辆白色奔驰遮挡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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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9 19: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
和平街由北往南行驶一辆白色奔驰遮挡号牌     。行驶至繁荣路与和平街交叉路口直行道左拐。鲁FL……后面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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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9 19: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十月二十九号晚七点四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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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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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0 18: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严查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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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09: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WX76066952 发表于 2016-10-29 19:51
十月二十九号晚七点四十左右

收到,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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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大使吉祥兔

发表于 2016-11-2 02: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WX76066952 发表于 2016-10-29 19:51
十月二十九号晚七点四十左右

那个点,
交警下班了,
没有管的了!
看那架势,
说不定车上有,
贵重走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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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5: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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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6: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名交通民警 发表于 2016-10-31 09:26
收到,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领导 咨询个问题 车卖给车贩子了 当时说好出售后过户  可现在以找不到买车人为理由一直不来办理过户手续 手续都给他了 单位户  我现在还有什么好的办法么  能注销么?我怕到时候拖申或者黄标 影响我单位正常车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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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喜气羊羊

发表于 2016-11-6 09: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朩頭仌 发表于 2016-11-5 16:51
领导 咨询个问题 车卖给车贩子了 当时说好出售后过户  可现在以找不到买车人为理由一直不来办理过户手续  ...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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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纪念日马年大吉勋章

发表于 2016-11-7 08: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名交通民警 发表于 2016-11-6 09:40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 ...

找不到实际使用人 这可咋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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